宜宾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工作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规范管理,推动宜宾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用发动机,但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等。
二、各县(区)、临港经开区、各施工单位、机械所有人、项目业主、相关行业协会要认真学习贯彻《宜宾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并落实。
三、各县(区)、临港经开区禁止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高排放机械和未经备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进场或出场时,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进出场登记并负责核实机械备案信息,备案信息与实际标注信息不一致的,禁止投入使用,强行投入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和机械所有人可通过“宜宾机械”微信公众号进行备案登记和使用登记。
四、各施工单位在使用机械前应进行排放阶段识别:环保识别号为F·川Q-X-XXXXX,第一个数字代表排放阶段,例如F·川Q-1-34567,其中,1代表国Ⅰ排放阶段。环保识别号机械备案人应规范喷涂于机械机身,以便于接收各行业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五、宜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未达到车用柴油国Ⅵ质量标准的柴油。各施工单位须主动配合油品质量抽测,油品质量经抽测不合格的,由各县(区)、临港经开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六、机械使用人须通过“宜宾机械”微信公众号,如实填写油料供应商,进行燃油出入库操作,形成燃油台账。机械使用人应妥善保存油料供应票据备查。
七、禁止在禁用区内使用国Ⅰ排放阶段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各施工单位违规使用高排放机械,机械排放黑烟或其它明显可视污染物、监督性抽测不合格的,依法对施工单位实施5000元/辆处罚。公众可通过“宜宾机械”微信公众号或“12345”市民热线举报排放黑烟机械。
宜宾市大气污染防治
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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