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尽赡养义务 老夫妻状告6个儿子

宜宾晚报 2019-05-07 10:01 大字

晚报讯 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走进工农村,公开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当庭判决6名被告分别给付年迈父母赡养费和护理费。

原告鲜某某及妻子但某某系工农村居民,育有6个儿子。但某某1978年经检查患有甲亢,需长期服药,2012年诊断患有癫痫,2017年经医院鉴定为智力残疾二级,且瘫痪在床生活需要专人护理。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无子女陪伴。

2003年,鲜某某与妻子但某某因赡养费问题,将6个儿子起诉至法院,翠屏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六名被告从2003年起每年各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住院费由六人平摊。判决生效后,三子鲜某丙、六子鲜某己从未尽过赡养义务,经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未果。

因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每人每年200元的赡养费已不足以支付二原告生活所需开支,且二原告年老体弱没有护理能力,故二原告将6个儿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每人每年承担赡养费3799元、护理费4866元以及共同支付此前应付的医药费开支31578元。

翠屏区法院民一庭受理案件后,通过上门走访得知,原告夫妻诉请基本属实,被告鲜某丙、六子鲜某己的确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为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民一庭决定走进案发地巡回审理此案,并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当天上午,民一庭干警一行顶着烈日带上国徽、横幅、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在工农村六组一空地设立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但某某因瘫痪在床未出庭,原告鲜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六名被告中,五名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鲜某丙无故未到庭。法庭进行了缺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查清了案件事实。

法庭审理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六被告作为二原告的子女,依法有对二原告赡养扶助的义务。二原告均已七十余岁,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且原告但某某系智力残疾,瘫痪卧床多年,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长期护理照顾。二原告要求六被告支付赡养费和护理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故此,法庭作出当庭宣判,被告鲜某甲、鲜某乙、鲜某丙、鲜某丁、鲜某戊、鲜某己每人每月分别给付父母赡养费各300元,每人每月分别给付但某某护理费200元,鲜某某、但某某的医疗费凭票据由六被告平均分摊。

宣判后,法官向原被告双方及旁听干部群众进行了判后释疑,宣讲了《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村民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做遵法、守法、用法好公民。“第一次旁听庭审,觉得很有教育意义,知道了儿女赡养父母是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法定义务”村民李某某说道。

翠屏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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