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智力低下儿 家长构成遗弃罪获刑

宜宾日报 2019-04-01 01:01 大字

□甯立

案由:被告人张甲因其子张乙(9岁)智力低下,经常把大小便拉在衣裤上,对其心生厌恶,常对其打骂。

2017年9月22日晚,张乙又将大便拉在裤子上,张甲十分气愤,遂用柴块打张乙,并将其双手绑缚,拖至水池浸泡半小时之久。当晚,张甲心生遗弃之心,将张乙撵至屋外睡觉。

9月23日早上7时许,张甲用三轮摩托车将张乙拉到离家数公里外的酒店垭村六组道路旁遗弃。张甲返回家里后,村组干部询问其将张乙扔在何处,张甲闭口不言。村组干部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询问张甲,张甲仍拒不说明遗弃在何处。9月23日上午9时40分,张乙被路过的群众发现后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张乙解救。

判决: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张甲对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子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被告人张甲犯遗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父母有养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老人的责任,被告人张甲对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子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本案由翠屏区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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