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操场设立巡回法庭

宜宾晚报 2019-03-29 10:38 大字

晚报讯 3月26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李庄法庭来到翠屏区李庄镇奎星社区,公开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翠屏区李庄镇奎星社区干部、居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亲属等100余人到庭旁听。

原告李某甲系李某乙的独子。李某乙与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系同父异母兄妹。李某丙系同父李某某与杨氏的子女,杨氏于上世纪50年代病故。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系同父李某某与宛氏的子女。李某某有一套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某街某号的住房。1993年4月11日,由李某丁执笔代书了一份“父母财产继承权”协议,约定:由于父母李某某、宛氏年迈,须一子女留身边照顾护理,经家庭主要成员共同协商决定,由李某乙照管父母起居、饮食,父母去世后家庭一切财产权由李某乙继承,该协议一式五份,各自保管。李某某、宛氏捺印确认,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均签字捺印认可。此后,李某乙按照协议赡养父母直至二老去世。2011年3月25日,李某乙因病去世。去世前,李某乙与妻子钱某某离婚,后一直未再婚。李某甲成为李某乙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此后,李某丙以未签署协议为由,要求继承该遗产的份额,阻止李某甲继承房产。双方由此产生纠纷,经李庄镇及奎星社区多次调解未果。李某甲遂将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诉至翠屏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某街某号房屋属其所有。

当天,李庄法庭在奎星社区操场设立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查清了案件事实。因双方结怨较深,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某街某号房屋属原告李某甲所有。

庭审结束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及旁听干部群众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并进行以案释法。法庭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李某某所有,李某某召集所有继承人到场,由李某丁执笔所形成的协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指的代书遗嘱,该协议系合法有效的遗嘱。李某乙履行了赡养父母李某某、宛氏的义务,二老去世后,诉争房屋应当由李某乙继承。因李某乙于2011年因病去世,其因继承取得的诉争房屋又发生继承,李某乙去世之前已离婚,故李某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要求确认诉争房屋系其个人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对于与民法原则中的诚信原则相违背的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制止而非支持。”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该社区负责人表示:“法庭在社区审理案件并当庭宣判,让旁听居民对案件事实一目了然,既学到了法律知识,又了解了审判程序,很有教育意义。”

彭屏 候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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