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本单位自1994年7月起即停止生产经营,至今仍不能恢复,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单位已于2018年12月30日与王勇、胡卫东两位同志解除劳动关系。今起十日内,请到单位办妥离职手续,并领取相关经济补偿等费用。
特此公告
宜宾市父母代种鸡场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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