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对举报非洲猪瘟防控违法行为实行奖励的通告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非洲猪瘟防控,依靠“群防群控”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3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提供非洲猪瘟防控违法线索实行有奖举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违反非洲猪瘟防控规定,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二、违反非洲猪瘟防控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县关于非洲猪瘟防控调运规定,如从疫区省份或地区购入生猪及其产品或从宜宾市调出生猪及其产品。
(二)餐饮店、食堂、宾馆、酒店等将餐厨剩余物(潲水)提供给养猪场(户)。
(三)养猪场(户)收购或使用餐厨剩余物(潲水)喂猪。
(四)凡经营来自辽宁、安徽、河南等20个省市区疫区的生猪冻制品行为的。
(五)经营或使用含猪血液制品为原料的猪饲料。
(六)私屠滥宰生猪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或销售来历不明的生猪及其产品。
(七)发现养殖场(户)发生疫情不报告的行为。
(八)未报告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
(九)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防控措施的行为。
三、奖励办法
(一)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已向县(区)举报并获得奖励的,不能重复享受举报奖励。
(二)举报奖励办法随非洲猪瘟疫情变化适时变更。
(三)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给予500—2000元/次的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行,由宜宾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
市畜牧水产局
0831-8240718、18081393793;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0831-2223000;
市住建城管局 0831-8224250。
宜宾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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