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颁布实施20年 宜宾市47万志愿者献血逾155吨
全国各地兄弟单位来宜宾市中心血站参观。
本报讯(曾伟 李璧 王庆庆 文/图)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颁布实施20周年纪念日。宜宾市中心血站领导班子深入基层,和采、供血工作一线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就《献血法》实施20年来的相关工作,回应广大市民和献血自愿者关注的热点事项。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献血法》于199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市中心血站副站长胡可介绍,无偿献血制度施行之前,我国也曾经历过有偿献血,当献血的出发点是为了金钱时,会导致部分献血者隐瞒传染病史,这样的血液质量存在着高风险。《献血法》第11条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在没有《献血法》之前,也不存在献血间隔期的说法,有些人为了报酬还会反复献血,血液中的红细胞成分也会相应减少,血液的质量更是得不到保证。胡可说,《献血法》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捐献单采血小板间隔期不少于15天。可见,《献血法》的施行使血液更安全,也保障了无偿献血者的权益和尊严。
针对部分市民“无偿献血,有偿用血”的疑问,胡可表示,《献血法》第14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另外,《四川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书和身份证明享有下列优惠:一是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二是献血三年后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三是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的,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也就是说无偿献血者可以在标准之内免费用血。“本着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宜宾市于2014年率先在全省实行了输血患者即医即退服务,即患者在哪家医院输血,医院就为患者在出院后办理用血退费手续。自办理即医即退工作以来,市献血办先后向输血患者退费1500多万元。”胡可说。
2014年,中央财政投入10亿元支持血液核酸检测建设,目前,全国已实现血站核酸检测全覆盖,在全球开展该检测项目的国家仅占24%。市中心血站站长张德远介绍,核酸检测可高灵敏度地检测出血液中是否存在病毒核酸,诊断有无病原体感染,特别是能够将艾滋病病毒的检测“窗口期”由原来的22天缩短至7天,还可将乙肝、丙肝病毒的检测“窗口期”分别由原来的50天、72天缩短到25天、59天。它标志着宜宾市医疗临床用血的血液检测水平和安全输血质量保障从此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
据悉,《献血法》施行20周年,宜宾市采供血工作取得可喜成绩:宜宾参加献血的城乡居民共计47万人,献血量超过155.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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