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把路人当小偷追赶致伤 宜宾一男被判担责
□甯立 陶刚
案由:2016年5月4日凌晨,邓某才在位于翠屏区菜坝镇的出租房内休息时,发现财物遭盗窃。出门查找时,发现有陌生人经过,怀疑是小偷,遂叫上其外侄驾驶摩托车追赶。
凌晨0时15分左右,代某泽驾驶电动车搭乘蒋某红从邓某才出租屋不远处公路经过。邓某才怀疑二人是小偷,叫其站住。代某泽、蒋某红认为邓某才二人要实施抢劫,不但没有停下来,还加速驶离。邓某才见二人逃走,便骑两轮摩托车一路追赶。当追赶至翠柏路中坝大桥下时,发现蒋某红把一个背兜状编织袋从车上扔到路边,更加怀疑二人是小偷。一路追至宜宾城区潼关码头江边时,由于没路可继续骑行,蒋某红二人弃车躲避。
邓某才从摩托车上拿出一把四十公分左右长的钢制刀具,喊对方站住。代某泽从金江边石梯往上朝金沙广场方向跑,蒋某红则沿金江边往另一个方向的草丛躲避。因二人分别逃往不同方向,邓某才停止了对蒋某红的追赶。蒋某红跑到河边草丛后,因视力不好且天太黑,不慎踩滑,从2至3米高处摔下,坠落受伤。邓某才持刀继续追赶代某泽,一路喊抓贼。
在金沙广场沿江路追上代某泽后,邓某才称代某泽就是盗窃家中财物的小偷,代某泽予以否认,并打电话报警。经公安机关对代某泽、陈某红进行询问、调查,排除了二人的作案嫌疑,并对邓某才家中进行了现场勘查。
2016年5月4日14时许,蒋某红因受伤被送往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5月23日好转出院,实际住院天数19天。出院诊断:胸8椎椎体压缩骨折,支出住院医疗费9544.11元。事后,蒋某红将邓某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因被告追赶导致原告受伤所致的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邓某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蒋某红人身受伤害的经济损失27425元。
法官说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邓某才没有当场挡获盗窃者,也没有确切依据的情况下怀疑原告等人实施盗窃而不停追赶,且持刀追赶,在该特定的时间和环境下,被告的行为确对原告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系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具有过错。
被告的危险行为与原告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同时,原告蒋某红认为对方在实施抢劫,面对“抢劫”,不断躲避、逃走,是人之常情。但原告有时间选择打电话报警,却从电瓶车上丢下口袋,此情节更加深了被告对原告二人系小偷的怀疑,促使被告不停追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考虑损害发生的原因、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过失、各个过失间的原因力比例,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酌情认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20%。
法官断案
新闻推荐
本报讯(胥思伟)今年以来,宜宾市市坚持提升科技养护、应急保通、生态建设、信息管理、隐患治理“五大能力”,全力打造畅通、安...
宜宾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宜宾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