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反洗钱管理暂行办法
宜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反洗钱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宜宾市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促进宜宾市房地产市平稳健康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会同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研究,决定制定《宜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反洗钱管理暂行办法》(宜银发【2018】35号)。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在宜宾市内登记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宜宾中支”)依法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宜宾市住建城管局”)在职责范围内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其业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合法使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当通过合法金融渠道或者以合法方式开展资金交易活动。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有关信息保密;除相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在销售房屋、提供经纪相关服务时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加强对高风险业务、客户的风险管控措施;采取适当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且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或资产为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有关的,应立即向人行宜宾中支和当地公安部门报送“宜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反洗钱可疑报告表”(报告格式见附表1)。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如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当日现金交易单笔或者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宜宾中支报送“大额交易报告表”(报告格式见附件2)。明显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当在向人行宜宾中支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或者支行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交易记录应当充分详细,以确认资金的使用符合其业务范围。
人行宜宾中支和宜宾市住建城管局可以依法调取上述信息。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活动,有权向人行宜宾中支及县支行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人行宜宾中支、宜宾市住建城管局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人行宜宾中支会同宜宾市住建城管局定期评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监管方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县支行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申请,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反洗钱行政调查。
人行宜宾中支、宜宾市住建城管局有合理理由怀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相互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人行宜宾中支与宜宾市住建城管局共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登记信息、管理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依法律法规授权可获取的资金交易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人行宜宾中支会同宜宾市住建城管局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提高反洗钱意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人行宜宾中支会同宜宾市住建城管局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的,由宜宾市住建城管局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人行宜宾中支会同宜宾市住建城管局发布关于宜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规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行宜宾中支会同宜宾市住建城管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办法制定之日起施行。
预防洗钱 维护金融安全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
协办单位:合众人寿宜宾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险宜宾分公司
华夏人寿宜宾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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