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16人 敦促履行执行款70万元

宜宾日报 2018-09-17 01:03 大字

宣布拘留决定部分执行款

本报讯(彭屏 甯立)“感谢法官让我领到了被拖欠的工资。”9月13日,翠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被执行人宜宾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将1.3万元执行款通过微信转账给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周某某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2002年4月至2017年11月,周某某受聘于宜宾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工资以现金形式支付。周某某离职后,因欠发工资和经济补偿与宜宾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未果。周某某向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宜宾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周某某工资、经济补偿共计20460元。该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宜宾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周某某向翠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月10日,翠屏区法院将宜宾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6名被执行人传唤来院,进行集中约谈。“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决胜年,翠屏区法院将持续发力,通过加大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采取集中曝光、信用惩戒、司法拘留、刑事惩罚等手段,重拳惩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希望在场的被执行人认清形势,主动履行义务,切莫以身试法。”该院副院长刘天现场宣讲了执行法律法规,进行释法明理,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承当的法律后果。

约谈后,被执行人宜宾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3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7640元余款。13日,被执行人前来法院,在执行法官见证下,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案款,将全案执行完毕。其间,其余9名被执行人先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约谈中,仍有部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刘某某是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被执行人。翠屏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刘某某应给付宜宾某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114900元的建筑设备租赁费及相应租金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如被执行人确有困难,可以分期支付。刘某某表示无钱,不会履行给付义务。由于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翠屏区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措施,并送宜宾市拘留所执行。

据了解,9月10日当天,该院司法拘留被执行人2人,当场执结执行案件3件、到位案款18万元,达成执行和解10件、涉及案款217.77万元,收到锦旗1面。截至9月13日,该院又拘留3人,执结案件2件,到位案款52.3万元。

法治宜宾

新闻推荐

川南经济区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来宜专题调研 杜紫平刘强崔鹏参加 陆振华陪同

杜紫平刘强崔鹏参加 陆振华陪同

宜宾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宜宾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