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别人的孩子去踩水溺亡 这家长赔了八万多

宜宾日报 2018-08-27 01:13 大字

□甯立

案由:2017年6月18日13时左右,陈甲(成年人)带骑自行车的侄儿陈乙(未成年人)一起到宜宾城区滨江路玩耍,在经过长江路小学门口时,遇到同样骑着自行车的徐甲(未成年人)。

徐甲与陈乙认识且关系好。陈乙称自己要去滨江路散步,徐甲要求跟随一起去,陈乙和陈甲均未拒绝。途中,陈乙向徐甲说要去泡脚,徐甲也跟着去了。三人在三江口水幕电影处越过长江公园管理处设置的严禁市民到江边踩水的警戒带,到达长江边。被告陈甲也同徐甲、陈乙一起在长江边水里踩水泡脚。徐甲的鞋子掉到水里,为捡鞋子,徐甲不慎掉进江中,被水冲走后溺水死亡。

徐甲父母徐乙、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甲赔偿死亡赔偿金524100元、丧葬费27756.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误工费3867元。

判决:原告徐乙、刘某因徐甲溺水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581913元,被告陈甲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87286.95元(581913元×15%)。

法官说法:徐甲溺水死亡并无相应证据证明系由他人蓄意所致,故认定为意外事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陈甲与本案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分析如下,徐甲仅10岁,其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被告陈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携其侄儿陈乙外出玩耍时,没有口头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拒绝陈乙跟随玩耍。作为三人中唯一成年人的陈甲,对徐甲有临时性的管理监护义务,但其在耍水时仅口头提醒“要在上面泡脚”,并未履行制止及阻拦义务。

综上,被告与徐甲溺水死亡这一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徐甲溺水时已年满10周岁,对危险也应有一定的认知,故徐甲对自己溺水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徐甲的父母对徐甲未尽到监护管理义务,对徐甲溺水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酌情确认被告陈甲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本案由翠屏区法院提供)

法官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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