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审期间病亡 100万赃款照样依法没收
晚报讯 近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宣告没收被告人刘某某实施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一百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相关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上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悉,该案系全省首例被告人死亡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宜宾中院审理被告人苏某、刘某某受贿一案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因病死亡,宜宾市人民检察院遂向宜宾中院提出没收其违法所得的申请。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与苏某共同利用苏某担任四川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贿赂210万元,刘某某分得其中100万元。审理认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实施了受贿犯罪,检察机关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00万元属于刘某某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故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前述判决。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逃匿或死亡后,其巨额违法所得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依法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扫清了障碍。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明确了较为科学并且较具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则。
“该案是全省第一起因被告人死亡而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追赃案件,案件的顺利审结,有力震慑了腐败分子,体现了宜宾法院从严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宜宾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康艳秋表示。
晚报记者 陈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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