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开到奥迪4S店 化解劳动纠纷

宜宾日报 2018-06-25 01:14 大字

庭审现场

本报讯(彭屏 甯立 文/图)6月14日,翠屏区人民法院沙坪法庭来到宜宾临港奥吉通奥迪4S店,在该公司会议室布置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该4S店20余名员工旁听了庭审。

2014年12月,蒋某通过公开招聘,任职宜宾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培训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涉及专项技术培训的,另行签订专项培训与服务期协议,对违反培训协议服务期的应当承担违约金。此后,双方签订专项培训与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年限至2019年8月10日。

2017年2月19日,蒋某以其他原因为由提出辞职申请。蒋某在职期间,宜宾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蒋某提供专项培训8次,分别产生培训费用。按照约定,蒋某的服务期限未满,应当承当违约金。2月20日,宜宾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蒋某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离职交接表上确认了培训违约金。此后,宜宾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多次催促蒋某其办理离职手续并支付培训违约金。蒋某认为,双方签订的专项培训协议实质是岗位职业培训,自己未通过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不属于专项技能培训,约定的服务期无效,不应承当违约责任,所以一直未办理离职手续。

宜宾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法申请仲裁,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宜宾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宜宾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翠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蒋某支付培训违约金7581元。

当天的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查清了案件事实,明晰了争议焦点。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官进行当庭宣判。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入职后,原告先后为被告提供了9次培训。其中,8次培训能够体现出是针对蒋某的专业培训。对原告为被告提供的上述8次专项培训,因被告违反《专项培训与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服务期而提前离职,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培训违约金责任。法庭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蒋某向原告宜宾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违约金共计7062.25元。蒋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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