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抚养费 父母把12岁儿子丢救助站
本报讯(记者 李美琪)为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问题,12岁的轩轩被父母遗弃在宜宾救助站两天,直到近日,其母迫于压力才不得不到宜宾市救助站领回孩子。
据市救助站工作人员介绍,5月5日下午,翠屏区公安分局蜀南大道派出所送来一名被父母遗弃的12岁男孩,派出所无奈之下只好把孩子带到救助站暂时安顿。
“我们经多次联系,终于联系上了孩子的父母,但双方各执一词,都不愿来领回孩子。我们只好反复劝说孩子的母亲,可能是慑于法律的威严,她后来领走了孩子。”市救助站业务科科长伍贵兵说。
孩子终于回到了亲人的身边,这是好事,但是,孩子的生母怎么忍心把孩子丢在救助站呢?记者联系上了孩子的母亲彭女士。她说,她与前夫在2016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时约定,前夫每个月要承担儿子的1000元抚养费,刚开始,丈夫每个月都能或多或少承担一些,但到了2018年,就再也没给过钱了。她迫于无奈,只好让孩子去找他父亲讨要,没想前夫狠心地把孩子丢在派出所就不管了。
为了求证彭女士的说法,记者拨打了孩子的生父熊先生的电话,熊先生一听是记者采访,马上把手机交给了别人。话筒里传来一位女子的声音,对方自称是熊先生的现任妻子,她说,他们之所以要把孩子送回去,是因为她丈夫当初和他前妻离婚时,门面和住房都给了他前妻,他丈夫是净身出户,如果孩子的生母不愿抚养孩子了,他们可以抚养,但前提是孩子的生母必须退出离婚时分得的财产。
记者将熊先生现任妻子的话转告了彭女士,她气愤地说:“她完全是在打胡乱说,我们离婚时一穷二白,哪来门面和住房?如果有,离婚协议上肯定会写得清清楚楚,他们就是不想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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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同样享有监护权,应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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