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百万 男子获刑三年

宜宾日报 2018-05-14 01:20 大字

□毛倩颖 杨光

案由:2015年4月,丁某某与李某、赵某经共谋后,从河南省来到宜宾市,通过开投资公司的方式面向社会吸收群众资金用于投资和使用。期间,丁某某和李某出资成立了四川帝盛安投资有限公司,并安排赵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还安排了严某、于某、刘某等人对帝盛安公司进行管理。

从2014年6月开始,帝盛安公司在翠屏区范围内通过设置展板、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以投入资金门槛低、高于银行利率的回报为借口,吸引社会群众与帝盛安公司签订短期投资管理合同,将资金投资到其宣传的河南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某置业公司。

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帝盛安公司吸收到一百多户人共计存款六七百万元,资金经财务于某汇总后,由刘某保管银行卡。期间,丁某某以“打借条”的方式多次从帝盛安公司拿走103万元;李某分三次以“借条”的方式从帝盛安公司拿走230万元。

2015年2月7日,部分群众发现帝盛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退还投资款及利息,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立案侦查,于次年3月在河南省将丁某某抓获,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

判决: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说法:丁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李某设立投资公司,并以设立展板、发放传单等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丁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由翠屏区法院提供)

法官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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