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遭拒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钱

宜宾日报 2018-02-13 06:08 大字

□毛倩颖 刘晗

案由:2016年8月,母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读小学的儿子余某投保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约定项目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医疗保险金额4000元;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27000元。”

2017年3月25日上午9时许,余某在家里使用洗衣机时不慎将右手第二指绞伤并断裂,当即被家属送往宜宾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右手第二指中节及末节完全离断伤、右手第二指中节以上手指缺血坏死、右手第二指近节皮肤挫裂伤等。出院后,余某母亲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余某母亲因此通过电话向该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余某因此次意外事故产生医疗费3119.72元,其中医保保障支付了2119元,余某母亲所持理赔资料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因余某母亲和保险公司书面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余某母亲依约支付了保险费,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某保险公司却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余某母亲便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某保险金27037.66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签订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原告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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