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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伤路人 27户装修业主共同赔偿

宜宾日报 2017-12-04 04:32 大字

本报讯(彭屏 陈顺兰)近日,翠屏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27名被告共同赔偿因高空坠物被砸伤头部的原告张某各项损失2700元,原告撤回起诉。

今年8月26日9时许,市民张某从临港开发区某商住小区20幢一单元楼栋外步行经过时,被楼上飞落的一块混泥土块砸伤头部,被家属送往宜宾市蜀南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1900余元。事件发生后,张某家属报警,并通报了该商住小区物业服务公司。随后,公安民警、物业公司对涉事单元楼栋进行了检查,查出事发时该单元有27户居民正在进行装修施工作业。

9月,张某将该单元事发时正在装修的27名业主诉至翠屏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27名被告赔偿因高空坠物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400余元。翠屏区法院立案后,将该案分流给沙坪法庭办理。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随即着手进行调查,确认了案件事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逐户通知27名被告,告知案件情况,并送达法律文书。27名被告到庭后,法官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通报案件情况,了解双方意愿。在得知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很快达成调解协议,由27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00元,原告撤回起诉。“我们虽然得到了一定赔偿,但这并不是我们的初衷。来法院起诉,是想让更多人关注这个问题,避免类似的伤害再次发生。”撤诉后,原告张某的丈夫告诉法官。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近年来,全国各地高层建筑高空坠物致人受伤、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加害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几乎无一例外导致整个单元业主共同成为被告。

法官提醒,防止高空坠物,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小区业委会的共同参与和配合,加强宣传教育,创新监管手段,排查安全隐患,不断提升小区居民的文明居住意识和装修公司、装修工人的安全装修意识,避免伤害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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