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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公安交警向社会通报 全省首起误开远光灯致人死亡担责案

宜宾日报 2017-09-28 01:32 大字

2017年8月20日晚8时50分左右,刘某驾驶川QMH981小型普通客车从宜宾方向往李庄方向行驶,途经新宜长路11KM+500M时,与童某由宋家方向往福溪方向行驶的川Q5260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交会时,刘某驾驶的川QMH981小型普通客车与在道路中的行人曾某相撞,造成曾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夜间会车时使用远光灯不当已经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公害。因错误使用远光灯的行为乱象很普遍,公安交警部门治理、取证难,从而许多错误使用远光灯的行为没有依法受到法律惩治。针对此次案件,宜宾公安交警在掌握监控视频的基础上,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察勘验、夜间模拟实验,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对案件的一系列复杂的检测,综合证据链确证童某驾驶的货车与面包车交会时使用了远光灯,导致对向车驾驶员产生视觉障碍,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9月22日,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召开“2017.8.20”死亡交通事故案新闻发布会,向媒体记者、肇事驾驶员、受害者家属公布了此案件的视频证据、监控调取情况、案例详情、事故责任认定等相关内容。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操作不当,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童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对向车道会车时使用远光灯影响会车车辆安全行驶,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行人曾某夜间上道路横过机动车道时未确保安全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有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通过后通过”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童某、曾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此事故案例通过央视一套、四川电视台、宜宾电视台等在重点栏目、重要时段滚动播出,新华社、中国警察网、华西都市报、成都商报、四川在线、四川新闻网、宜宾日报等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媒体多角度宣传报道,引起广大交通参与者高度重视,起到了良好的宣传警示效果。

这一起全省首起误开远光灯致人死亡担责案的案例,是用生命换来的教训,是让人深刻沉痛的。宜宾公安交警向全社会驾驶员呼吁: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正确使用远光灯。在夜间出行时,务必在距离道路对向来车150米以外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夜间跟车行驶,后车距离前车较近时,不要使用远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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