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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首例 夜间会车开远光灯负交通事故责任

宜宾日报 2017-09-24 01:4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罗友莉)8月20日晚,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宜宾方向往李庄方向行驶,途径新宜长路11KM+500M时,与童某驾驶宋家方向往福溪方向行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交会时,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在道路中的行人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9月22日,记者从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该交通肇事案已完成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侦查。

“当时我眼睛被前面大车的远光灯晃到睁不开,就出事了……”刘某说。记者了解到,根据刘某提供的车载行车记录仪,经专业的司法鉴定,该记录仪记录了交会对方车辆灯光状况。为判明案发时童某车前大灯的工况(远光/近光),根据刘某车载行车记录仪对对方车辆灯光状况的记录,用童某的车重建案发处案发时灯光状况,检测、判定童某案发时车前的大灯工况。通过对车载记录仪视频文件进行重播、检视,案发时与刘某交会的车辆灯光刺眼、炫目,并确认了童某行驶的车辆从在视频中出现到会车完毕,该车灯保持不变,没有作远/近变换。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显示,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操作不当,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驾驶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童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使用远光灯影响会车车辆安全行驶,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行人曾某某夜间上道路横过机动车道时未确保安全通过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刘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童某和曾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分别承担次要责任。

“这也是宜宾市首例因两车交会时使用远光灯而造成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一直以来,使用远光灯而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常常面临取证难的境况。两车因其中一辆车使用远光灯发生事故,交巡警到场后,一般会根据车辆现场状态做初步事故了解,但是很难认定对方使用远光灯造成了事故。而此次“2017.08.20交通肇事案”中,因刘某车上安装有车载行车记录仪,记录了交会对方车辆灯光状况,同时,事故发生地离卡口只有200米,卡口监控拍到了大货车,这才成功取证。

“夜间会车要正确使用远光灯,在距离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夜间跟车行驶,后车距前车较近时,不要使用远光灯。”宜宾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相关负责人告诫驾驶员,希望每一位驾驶员都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和职业道德,在行车过程中,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提前预防,礼貌行车,友好驾驶。同时,行人也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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