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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刷他人信用卡还诈骗 一男被判八年

宜宾日报 2017-08-21 01:34 大字

□彭屏 申伯英

案由:2015年12月,罗某使用自己的交通银行信用卡消费3万多后无力偿还,便找到同事邹某帮忙归还其信用卡欠款,邹某应允后获知了罗某信用卡的密码。随后,邹某使用该信用卡多次在POS机上刷卡消费和套取现金,共计12万余元,并将所得款项用于玩赌币机和生活消费。邹某在冒用信用卡透支后无力归还欠款,又找到朋友何某让其冒充公安局网警,对罗某谎称因帮忙还款的银行朋友由于恶意透支该信用卡正在被公安刑警大队调查,被透支出来的钱款已被扣押,目前需要一起凑钱先归还银行的欠款。随后,罗某通过支付宝转款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再次给予了邹某8.1万元,邹某在收到钱后,并未将钱归还银行,而是将钱继续用于网络游戏消费和生活消费。2016年4月21日,罗某发现自己被骗,随后便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将邹某抓获,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作案事实。

判决:一、被告人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邹某退赔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共计229886.66元。

法官说法: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在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后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邹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示,市民朋友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信用卡,同时也要注意个人信用卡的妥善管理,切勿将账号、密码随意告诉他人,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本案由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供)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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