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莫错过 坐“被告席”的机会
□李美琪
据7月17日的《宜宾日报》报道,7月11日,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某电动三轮车经营部诉翠屏区质监局的行政处罚纠纷案,该局“一把手”出庭应诉,多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不难发现,其实,不管官司的输赢如何,对该行政单位而言,都是一次长见识的机会,对于其行政长官而言,更是一次学习的机会。
自古以来,“民告官”现象并不鲜见,但许多行政长官都羞于上法庭。在他们看来,不管官司输赢如何,只要“闹”到法庭,就是一件丢面子的事,说明自己压不住、摆不平、没水平,因此,一遇官司就如临大敌,要么赶紧找关系、施手段迫使对方息诉;要么通过中间人调解让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再者,就是委托律师全权处理,自己不出面,这样,即使官司输了,也可以装作不知,不会丢面子。
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该法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015年10月,宜宾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宜宾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细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义务和责任,对市县(区)两级政府部门出庭应诉具有指导和督促作用。至此,“民告官立案难”、“告官不见官”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由于立案门槛降低、受案范围增加,近年来,宜宾市各级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加,以翠屏区法院为例,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来,翠屏区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19件,同比增长65.3%。
“民告官”案的激增,既反映出行政诉讼渠道更加畅通,也反映了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正在逐渐增强,当然,也折射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的过程中或多或少还存在一些问题。既然如此,行政单位长官上法庭就很有必要了,既可以通过双方的陈述了解案件始末,也可以从官司中增见识、长记性,为今后遇到同样的纠纷找参考,寻借鉴。
上法庭,本身也是接受法治教育的机会,对于行政机关长官而言,切莫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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