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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宜宾日报 2017-07-21 01:30 大字

宜公交通【2017】22号

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进一步推进宜宾市环保工作进程,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决定在宜宾市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载物行驶使抛洒载运物、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机动车未定期检验、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等专项整治行动,通告如下:

一、严厉查处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

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处罚款200元。

二、严厉查处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违法行为。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8条第4项之规定,处罚款200元。

三、严厉查处机动车不按规定鸣喇叭违法行为。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5条第9项之规定,处罚款50元。

四、严厉查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检验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8条第6项;124号令第56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处罚款200元,记3分。

五、严厉查处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2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2项之规定,处罚款1000元,扣留车辆,并处吊销驾驶证。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交通管理工作,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项整治期间,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特此通告

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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