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给消费者吃上了“定心丸”
本报讯(李玲)近日,宜宾市检察院起诉被告苏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宜宾中院审理,最终通过以调解方式结案,公益诉讼人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据悉,该案是宜宾市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涉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月18日,宜宾市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苏某出售的卤牛肉进行抽检。经检验,抽检的卤牛肉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为8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1月27日,宜宾市南溪区法院以苏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苏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宜宾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苏某的违法行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诉前,检方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苏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8073.75元,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垫付的评估费8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后,宜宾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考虑到苏某在刑事判决后并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承办法官组织调解。在调解中,经过法官反复释法说理,苏某认识到自身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表示将及时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求。
法官说法
该案的成功办结,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本案在尚未有其他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主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增进了社会各界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视,给生产者、销售者戴上“紧箍咒”,又让消费者看到了人民法院对公共利益的坚决维护,增强群众食品药品消费的安全感,给消费者吃上了“定心丸”;另一方面,作为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既有利于促进被告主动履行,弥补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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