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法院巡回审判一起非法捕猎癞蛤蟆案
本报讯 (田书岑 吕会)为进一步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增强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近日,南溪区法院走进大观镇,以 “巡回审判+普法宣传”方式,公开审判一起非法捕猎癞蛤蟆案,部分村干部、村民参加旁听。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化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5日晚,王某在自家住宅周边,以电筒照明的方式捕获野生蟾蜍(俗称“癞蛤蟆”)21只。次日,王某将捕获的21只野生蟾蜍销售给张某(另案处理)。经南溪区农业农村局鉴定,涉案的野生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另查明,南溪区行政区范围内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每年的三、四、五、六、七月为禁猎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其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就南溪区常见的中华蟾蜍、斑鸠、野鸡等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普法宣讲,倡导大家积极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活动中来。
“之前没有意识到抓癞蛤蟆也会犯法,今天旁听了这件案件的庭审给我提了个醒,今后一定不会干这样的事。”参加旁听的群众在庭审结束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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