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 位 费 该 不 该 收 ? 法 院:不 该
16元对大多数人来说可能不值一提,但张先生看来,自己支付的这16元意味着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这笔钱以“餐位费”名义出现在餐厅的结账单上。
今年6月20日晚,张先生和同事前往宜宾市南溪区某餐厅聚餐。结账后,张先生发现账单上有“餐位费(米饭)16元”的收费项目,认为该项收费不合理,餐厅也未事前告知,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退还。餐厅则认为收取餐位费是行业内惯例,菜单上已明示顾客“米饭2元/位”,且应收张先生餐费673.5元,经抹零后实际只收取660元,相当于并未收取餐位费,故不予退还。因协商不一致,张先生将该餐厅起诉至法院,要求餐厅退还餐位费,并赔偿3倍用餐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本案中,餐厅称其收取的餐位费包括纸巾、米饭及一次性餐具费用,而被告作为餐饮企业本身负有向顾客提供清洁餐具和纸巾的义务,故其收取餐具费用于法无据;对于收取米饭费用,虽然在被告的菜单中标有“米饭2元/位”,但原告及朋友并未要求提供米饭,收取该费用显然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结账时,结账单显示应收673.5元,实际收取660元,应收而少收的13.5元目的是调整零头,并非退还的餐位费。故餐厅主张事前已主动告知收取餐位费,事后已退还餐位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餐厅退还张先生餐位费16元。 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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