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被收十六元“米饭费” 法院判餐厅退钱
□唐玲
案件:16元对大多数人来说可能不值一提,但张先生看来,自己支付的这16元意味着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这笔钱以“餐位费”名义出现在餐厅的结账单上。
6月20日晚,张先生和同事前往南溪某餐厅聚餐。结账后,张先生发现账单上有“餐位费(米饭)16元”的收费项目,认为该项收费不合理,餐厅也未事前告知,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退还。但餐厅认为收取餐位费是行业内惯例,菜单上已明示顾客“米饭每位2元”,且应收餐费673.5元,考虑到顾客用餐实际及优惠老顾客等惠民原则,实际只收取660元,并未收取餐位费,故不予退还。
因协商不一致,张先生向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区市场监管局主持调解无果。随后,张先生将该餐厅起诉至南溪区法院,要求餐厅退还餐位费,并赔偿三倍用餐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本案中,餐厅称其收取的餐位费包括纸巾、米饭及一次性餐具费用,而被告作为餐饮企业本身负有向顾客提供清洁餐具和纸巾的义务,故其收取餐具费用于法无据;对于收取米饭费用,虽然在被告的菜单中标有“米饭每位2元”,但原告及朋友并未要求提供米饭,而庭审中被告称即使未食用米饭也应收取餐位费,显然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结账时,结账单显示应收673.5元,实际收取660元,应收而少收的13.5元目的是调整零头,并非退还的餐位费。故餐厅主张事前已主动告知收取餐位费,事后已退还餐位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餐厅退还张先生餐位费16元。
法官普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告知方式应当清晰明确,确保消费者知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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