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采砂被判刑
晚报讯 近日,记者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局依法审判,严厉打击不维护生态文明行为。
禁渔期天然水域电鱼被判刑
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南溪区境内天然水域实行春季禁渔。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携带蓄电池、升压机、鱼竿至南溪区江南镇董碛坝长江水域,采用直流电源非法捕鱼。21时30分许,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南溪派出所民警与南溪渔政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将正在电鱼的被告人韩某某挡获,查获河鱼38尾,其中鲤鱼1尾、鲢鱼1尾、鲫鱼9尾、翘嘴红鲌鱼苗(俗称小仓鱼)27尾,以及捕鱼工具蓄电池一台、升压机一台、鱼竿二根。经称量,上述查获的38尾鱼净重2.36千克。随后,公安民警将上述38尾河鱼放生回长江水域。
经专家组评估,被告人韩某某用直流电源在董碛坝长江天然水域捕鱼的行为,对鱼类和天然水域的生态造成了破坏,建议由其进行鱼类增殖放流,投放体长5cm以上的鲫鱼苗、5-8cm以上的翘嘴红鲌鱼苗、5-8cm以上的鲤鱼各3000尾。本次评估费用24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向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交纳了人民币3500元,表示将用该款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南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一、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蓄电池一台、升压机一台、鱼竿二根予以没收;三、被告人韩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江南镇董碛坝长江流域投放体长5cm以上的鲫鱼苗3000尾、体长5-8cm以上的翘嘴红鲌鱼苗3000尾、体长5-8cm以上的鲤鱼3000尾;四、被告人韩某某承担本次评估费用人民币2400元。
判决后,被告人韩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非法捕捞长江渔业资源的典型案例。由于过度捕捞,长江渔业资源收到严重威胁。国家出台了长江全流域全面禁渔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在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在长江内捕鱼,破坏长江生态系统。对类似的案例,以往多以判处被告人刑罚而结案,对犯罪行为给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未做出判决。
本案中,公诉机关组织了三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建专家组,对被告人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提出专家意见,法院开庭时通知专家组人员出庭进行说明,采纳了专家意见并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依据。本案判决对打击类似的非法捕捞行为,保护长江上游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禁采期非法采砂被判刑
被告人何某某系某县砂石经营站负责人。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禁采期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同殷某某(已死亡)利用工程采砂船在金沙江某镇河段内小地名“大沙坝”“沙湾子”等地方进行非法采砂作业,采集砂石总量24万余吨,价值399.488万元。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7日禁采期期间,被告人何某某继续在“大沙坝”“沙湾子”等地方进行非法采砂作业,共采集砂石总量40余万吨,价值699.30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50万元。
屏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经营砂石经营站期间,利用签订的相关合作合同,在禁采期采砂64万吨,价值1098.79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被告人何某某违法所得1098.796万元,没收已退缴的150万元。
本案系在长江上游河段非法采砂的典型案例。长江上游矿产资源丰富,沿江两岸的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事关整个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实行采砂许可制度,但非法砂石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了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也严重影响了长江航道通行,破坏了长江航道生态环境。本案的审理,严厉打击了长江河道的非法采砂行为,有力地震慑了此类犯罪行为,对保护长江河道安全和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李玲 晚报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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