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区 公判一起非法采矿案 九名被告人获刑

宜宾日报 2020-06-08 00:31 大字

本报讯(田书岑)近日,南溪法院利用远程开庭系统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九名被告人因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受到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李玉彬与被告人熊武奎、刘中成、李模金等人商量共同开采南溪区罗龙街道机耕村6组“圆包山”(小地名)泥夹石予以贩卖获利。挖掘场开工第一天,被告人张洪彬入股“圆包山”挖掘场。此后,除去每车支付给李玉彬的610元提成,挖掘场利润分成三股,熊武奎与万虎成一股,刘中成、李模金、李洪荣、李勇一股,张洪彬一股。该挖掘场开工后,李勇通过被告人韩其林联系雇请两台挖机进行现场挖掘泥夹石,韩其林以挖机每工作一小时从中获利50元,同时在挖掘现场负责挖机调度及挖掘安全。

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7日,上述九名被告人在“圆包山”共计开采泥夹石225车,获得货款共计27.91万元。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〇五地质队检测,“圆包山”的泥夹石为矿产资源,被挖掘的泥夹石开挖量为13041.24吨(折合5433.85立方米)。经评估,该处的泥夹石单价为26.23元。故被挖掘的泥夹石总价值为34.728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彬、张洪彬、熊武奎、万虎成、李模金、刘中成、李洪荣、李勇、韩其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李玉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张洪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熊武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对被告人万虎成,判处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他五名被告人也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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