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森林公安局公告
刘治洋:
你在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岫云村2组建砖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我局以“宜南森公林罚决字[2017]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限期恢复原状和罚款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2月9日邮寄送达给你。你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次日起的十日内履行如下义务:恢复林地原状、缴纳罚款60000.00元。
若逾期仍未履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宜宾市南溪区森林公安局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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