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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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周崇贵与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工伤保险待遇等项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公司联系无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2017〕45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周崇贵此次拾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1934.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宜宾市南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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