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高速公路施工设备被判刑
本报讯(古静)近日,筠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忠盗窃高速公路机器设备一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忠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忠驾驶一辆三轮车从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某村出发到宜宾市筠连县蒿坝镇高桥村宜彝高速公路上,沿途将工地上的电焊机、电焊线、焊机电源线、振动器、螺纹钢盗走,在驾车逃离过程中被施工人员发现并抓获。后经鉴定,该批被盗设备总价值272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陈某忠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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