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用外婆7万元养老金游戏充值 法院调解追回一半

宜宾日报 2020-09-28 00:31 大字

[摘要]法院调解追回一半

□周光鸿

近日,筠连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通过手机网络游戏充值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熊孩子”在不到7个月时间里,使用其外婆的“养老金”累计充值200余次,充值金额近7万元。

案情:

徐某出生于2008年,跟随已退休的外婆即本案原告李某共同生活。

2019年10月起,徐某迷恋上了某网络公司开发的一款网络游戏,偷偷对李某领取退休金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进行绑定,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通过某科技公司的充值渠道,累计在该网络游戏中充值近7万元。

当李某发现时,其银行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已不足1元。事后,李某与游戏开发公司、充值渠道公司协商返还充值款未果,双方对簿公堂。

调解:

筠连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双方当事人均表达出同意调解的意愿。

因案涉公司远在广州,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网上调解平台等方式进行远程线上调解,经多番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涉案公司自愿返还李某4万余元充值款,并已经履行完毕,李某主动撤回了本案起诉。

法官释法: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网络游戏飞速发展。由于未成年人自制力和分辨力较差,一些未成年人沉迷手机网络游戏,在游戏中高额充值的案例频发,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徐某年仅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累计充值近7万元,该行为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充值行为无效,李某可以要求案涉公司返还充值款。

但这并不等于所有的充值款都应返还,李某作为与徐某共同生活的长辈,随意将身份信息、银行信息、付款密码等透露给未成年的徐某,较长时间内放任徐某玩游戏,且未及时发现徐某使用其银行账户进行充值等问题,对案涉充值行为无效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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