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排污造成286万损失 3名被告人受审
庭审现场
本报讯(古静 文/图)近日,筠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玉壶井水体污染案,此案系筠连县域内的重大污染环境案,案件的审理倍受群众关注,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加庭审旁听。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成立盐津某甲公司,从事竹材、竹纤维和纸张制品加工及销售,使用盐津某乙公司厂房、生产设备、证照、办公设施开展生产、办公,盐津某乙公司环评标准为“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将盐津某甲公司整体出租给被告人刘某某经营,主要生产牛皮纸。被告人刘某某返聘被告人王某某担任总经理,聘用被告人黄某某为厂长,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盐津某甲公司在生产期间,增加了生产设备,但未对原水处理系统进行扩容、水处理药剂使用不达标,王某某、刘某某授意黄某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处理过或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经厂区管道直接排放至厂区外的雨水沟,再由雨水沟排放到厂区外的溶洞内。
2017年11月,筠连县玉壶井水质开始恶化,水体变黑、变黄、发臭,经监测,主要污染指标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亚硝酸盐氮等严重超标。筠连县水利局、筠连县住建局、筠连县生态环境局为寻找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共支出费用286万余元。经四川大学和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四一队对筠连县玉壶井地下水污染进行调查和渊源分析,确定了本次玉壶井水体污染来源于被告盐津某甲公司排放的污水。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并指控盐津某甲公司和3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国家财产损失286万余元,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盐津某甲公司、3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证据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由于案情复杂,筠连县法院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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