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个名字担保借款连带清偿赔偿10万

宜宾晚报 2019-11-27 10:55 大字

晚报讯 当个保证人,在借款单上签名担保借款,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郭某某就遇到这样的事。

2014年9月,刘某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一张书面借条,借条中对借款金额、利息进行约定,借条由刘某某签字、按印,郭某某作为该借款保证人签字确认。同日,李某按照刘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完成借款义务。

因刘某某一直未按期支付借款利息,李某多次催促还款无果,诉至筠连县法院。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刘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前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如被告刘某某逾期未偿还清以上借款本金,除支付原告本金外,另按照借条约定支付2015年12月3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2%计息)直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被告郭某某对被告刘某某所欠原告李某的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协议到期后,刘某某仍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立案后立即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郭某某采取司法查控措施,冻结了刘某某、郭某某名下所有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账号。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无力偿还债务,郭某某作为借款担保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通过法院工作人员耐心解释,迫于法院强大的执行力,被执行人郭某某愿意主动出面解决还款问题,申请人李某也充分考虑到郭某某作为担保人实际也是受害人,主动放弃执行借款利息9万余元,实际要求被执行人郭某某当场支付案款本息共计103000元。

法院提醒,签名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请三思而后行。

辛朝俊 晚报记者 郎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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