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惩戒让失信人寸步难行
案例一:申请执行饶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2017年4月,宜宾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饶某支付房屋租金504821.74元,物业管理费36650.35元。
【执行情况】翠屏区人民法院经过网络查控及现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遂于2017年9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4月2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后对被执行人饶某的全部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财付通进行了查控、冻结,并对饶某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以及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2019年7月20日一直出于失联状态的被执行人饶某主动给承办法官打来电话,要求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
2019年7月24日被执行人饶某从外地坐大巴汽车回到宜宾,在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执行和解协议:饶某于2019年7月30日支付申请人6万元,从2020年1月起每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1万元,直至付清全款为止。申请人同意撤销对饶某的限制消费令以及屏蔽饶某的失信人员名单。目前,饶某按照执行和解的约定如期履行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最终的圆满执行,在于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以及社会信用联合惩戒体系的逐步完善,进一步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让其在失信后寸步难行,迫使其积极主动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二:失信人限制坐飞机高铁
【案情介绍】赵某与杨某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杨某等人2015年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赵某应付杨某等人14万余元,赵某于2016提起诉讼,判决杨某等人应付赵某13万余元。双方均未履行相应款。
【执行情况】 杨某分别于2016年和2018年来院申请执行,综合抵扣后赵某应支付杨某等人8000余元,而赵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常年在外,失去联系,两个执行案件都陷入僵局。
随着宜宾高铁站的开通运行,案件迎来了转机,因为已将赵某限制高消费并且纳入失信人名单,赵某无法购买高铁票也无法乘坐飞机。2019年8月,迫于家中妻子即将分娩,急于回家,委托他人来院缴纳了相应案款,得以及时解除限高和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专家评语】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仅在出行方面有所限制,还在从业资格、投资、贷款等多环节、多部门都有所限制,诚信社会,失信将寸步难行。
【典型意义】随着成贵高铁成宜段的开通,成贵高铁全线将在2019年底开通,渝昆高铁2019年内开工,五粮液机场即将投入运行,限制高消费的作用将逐步释放。
案例三:申请执行四川某建设集团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介绍】2019年1月,江安某国有投资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某建设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共计近1500万元。江安法院立案后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
【执行情况】面对这一情况,被执行人与江安法院沟通,现在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并且现在冻结账户中有农民工工资账户。被执行人为了不失信于人,也出于对法律的敬畏,怕法院的执行影响其企业信誉和正常生产经营,请求法院对其现有银行存款余额采取扣划措施后解冻银行账户,主动提供了法院未掌握的该公司名下的房产线索,并主动要求人民法院对该房产的查封。其负责人也表示愿意以其私人财产作为担保。同时,为了该案的实际执结,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积极协商,并积极主动提供其他应收款项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部分工程款到达其银行帐户后,主动与法院联系,请法院冻结并扣划款项。最终在各方的努力下,本案全部执行完毕,近1500万元执行标的款全部到位。
【典型意义】这个案例提示我们:在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完善的今天,不管公司还是个人也应当对自身的信用更加重视。本案中的被执行人正是体会到了诚实信用对自身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才会在本案中积极作为,主动配合法院执行,是诚实守信的典型,值得学习。
案例四:筠连县法院信用惩戒典型案例
【前情提要】近日,筠连县法院在一件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充分使用“限高”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顺利执结该案件。
【案情介绍】被执行人筠连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矿产品经营批发、矿产品的探矿、采矿技术咨询、商品批发与零售的职能。因经营状况不佳,该公司于2013年停止经营,但在停产前因开采玄武岩形成的多个地坑并未及时填平,后因长期雨水和山上流水的注入形成水塘,该公司也未及时对该片采矿区域水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2016年8月1日,受害人刘某某不慎掉入水塘中溺水身亡,因公司与受害人刘某某的父母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受害人刘某某的父母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在停止采石后未及时清除因采石形成水塘的安全隐患,也未在水塘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赔付原告方各项损失52160.6元。该判决生效后,该公司迟迟没有自动履行,刘某某的父母遂向筠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法院在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多次电话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联系,敦促其主动履行赔偿款。高某以自己正在广东、成都等外地出差或是近期安排人员到法院来处理等各种借口,规避法院执行,与执行法官“躲猫猫”。执行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高某近期已出国旅游,遂对高某采取了“限高”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冻结高某的出国护照等多重惩戒。高某在澳大利亚旅游结束后,临回国时才意识到可能因自己的公司未履行义务,自己可不能购买回国机票,一试,果然如愿!高某急忙与国内亲人联系,要求与及时法院沟通解除对自己的“限高”执行措施。承办法官要求被执行人需将该执行案款全部履行,且要深刻认识自己的过错后才能解除 “限高”执行措施。迫于执行威严,高某在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后承诺在一个星期内将执行款全部存入法院指定的执行账户。在法院确认收到高某的执行案款后,依法解除了高某的“限高”执行措施,该案件成功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在当前全国解决执行难由基本解决向切实解决的进程中,各级法院在辖区内建立并健全了部门间的联合惩戒机制,在加大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的同时,为各类失信人员量向定制了打击失信的“天网”,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不面对“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现实,放下侥幸心理,切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外,诉讼判决后,败诉方为不致成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大为上升,在社会上营造了“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正能量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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