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积极探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管理人员调查处置工作新办法

宜宾日报 2018-12-13 01:03 大字

本报讯(筠纪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筠连县纪委监委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调查处置工作新办法,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建立了《筠连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调查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共处置非党村组干部问题线索36件,立案15件,结案12件,拟立案3件;非党村组干部线索处置量比去年同期增长236%。

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针对目前基层党组织在处理非党员村组干部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条规依据分散不清晰的情况,《办法》明确其适用对象范围,包括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村(社区)会计、民兵连长,村(居)民小组长以及村(居)务监督员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办法》出台以前,对没有涉嫌职务犯罪的非党员村组干部在不廉洁履职等问题方面采取处置方式难以明确,现可依据《办法》对其立案调查后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的政务处置。目前,已给予警示谈话6人、通报批评4人、责令辞职2人。

坚持惩前毖后的方针。在《办法》的起草和多次修改工作中,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办法》确定了政务处置影响期,警示谈话为6个月、通报批评为12个月、停职检查为24个月、责令辞职为36个月。规定在处置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推荐评优评先,不得推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候选人。对出现轻微违法行为的村组干部,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防止其犯更大的错误,甚至滑进犯罪的深渊,从而强化对农村基层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坚持对表对标的方法。《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并规定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的政务立案调查,须由县监委出具授权书,其中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的,由派出乡镇监察室做出处置决定,给予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的处置需报县监委审批,细化了授权管理、级别处置、指定管理的要求,明确了给予其政务处置的规定。

坚持务实管用的效果。坚持以“实”字为导向,《办法》把廉洁履职情况纳入了村社干部的目标管理考核,对受到警示谈话的扣发3个月绩效奖;通报批评的扣发6个月绩效奖;停职检查的在停职期间停发所有(基薪+绩效)工资,停职期满后继续任职的扣发6个月绩效奖,责令辞职的停发一切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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