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与他人同居 要求分割财产被驳回

宜宾日报 2018-09-03 01:06 大字

本报讯(刘丽)近日,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判决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原告张某系筠连县双腾镇苔草村村民,与其妻王某于1999年办理结婚登记,第二年,王某外出后与原告断了联系,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黄某系筠连县双腾镇沙坝村村民,居住生活在前夫詹某(已死亡)户籍地筠连县筠连镇水塘村。2009年,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认识后遂公开同居生活,张某迁至黄某居住的筠连镇水塘村的房屋。双方同居生活半年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筠连务农、经商。2012年6月至2016年1月,原告张某多次从其银行账户内转款到被告黄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账号的账户内,共计转款金额为22100元。期间被告对居住的筠连县筠连镇水塘村的老房屋进行了改建,由原一层平房扩建为三层的砖混结构房屋。该房屋修建完工后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直至2017年,被告从别处听说原告并未与原配离婚,提出不愿再与原告共同生活,要求原告搬离水塘村的房屋。双方就上述房屋的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未与其妻王某离婚便与被告同居生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提出与被告同居期间共同投资将坐落于筠连县筠连镇水塘村的房屋进行扩建的事实,由于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虽证明了原告转款给被告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该转款用于修建该房屋,原告提交的其余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个人对该房屋的修建进行了投资,且原、被告同居属法律规定禁止行为,故该房屋不属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或共有财产,对原告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平均分割,由被告折价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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