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例

宜宾日报 2021-01-25 00:53 大字

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52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0281.16元。被告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中院作出(2018)川15民终25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刘某于2018年6月向江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登记一辆小型汽车,依法予以查封,后向张某发出《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张某故意藏匿、拒不交出上述查封车辆。法院决定对张某司法拘留14天。其后,张某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致使该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

江安法院于2020年10月将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江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刘某支付了所有赔偿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取得刘某谅解,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为由作出不予移送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具有履行能力,其名下登记了一辆小型汽车,为逃避执行,将法院查封的车辆多方藏匿,拒不交由法院执行,经法院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履行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后,该案得以圆满解决,有效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法官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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