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律师为农民工护航

四川日报 2021-01-22 06:10 大字

岁末年初是农民工维权高发期,通过以案说法——

近年来,每到岁末年初,四川省都会开展农民工讨薪维权专项法律服务。图为现场集中发放欠薪。图片均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为提高农民工法治意识,四川省常态化开展送法进工地、送法进社区活动。

又到一年岁末年初,这是农民工讨薪维权的高发时期。近年来,四川省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维护法律服务工作,探索建立124项“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清单,“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网络升级为全天候24小时响应,畅通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均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当日指派。数据显示,2020年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3万余件。

如何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又应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对此,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部分法律援助律师。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兰楠

A

无劳动合同和工资证明

从体检表上找到突破口

2018年,宜宾市江安县的邱宽离职了,原因是他所工作的煤业公司宣布破产。一同离职的还有15人,都是采煤工。他们讨要离职经济补偿金奔波2年,一无所获,2020年3月到宜宾市江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律师王冬梅了解到,他们2001年至2012年入职,却没有一个人能拿得出劳动合同文本。“以前公司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2014年起才开始跟我签,但劳动合同文本都被公司收回保存。”邱宽说。

没有劳动合同,王冬梅希望通过工资的发放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却发现邱宽等人的工资要么是以个人名义转账,要么是现金形式发放,只有少部分人建立了社保关系,还时断时续,“也就是说大部分人都无法证明与煤业公司存在着劳动关系,无法证明工资收入,无法证明工作年限。”

王冬梅没有放弃。一次交流过程中,邱宽提到,在离职时公司组织他们进行了职业病离职体检。王冬梅敏锐地抓住突破口,向相关部门申请证据调取,离职体检表上完整记载了邱宽等人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等信息,并经单位盖章确认。王冬梅依法向江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煤业公司依法支付邱宽等16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保待遇等。在仲裁委协调下,煤业公司与邱宽等人达成和解协议,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社会养老保险金共计60余万元。

律师说法

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离职环节引发的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4、企业破产重整进行经济性裁员。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破产、提前解散、被吊销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B

别人欠他工程款

他却成了“老赖”

“别人欠我钱,我咋就成老赖了?”这让胡军想不通。

胡军是广元市一个小包工头,2017年分包了某商城地下车库的地平漆铺装项目。他找到同乡李颖等人组建了团队,活干完了,工程款只拿到一小半。转包给自己的包工头老赵以承包人某建筑公司不支付工程款为由,拖延支付胡军的工程款,后来索性跑路了。

自己被欠了钱,工人工资没法发,胡军成了热锅上的蚂蚁,四处寻找包工头老赵和承包方。

“当时想着跟胡军是同乡,我们根本没签合同,全是口头约定,欠的工资也没有打欠条。”李颖等人则找到广元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市援助中心主任何蓉协调胡军和李颖等人坐到一起,理清彼此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我从来没有想过赖账,但现在真的拿不出钱。”胡军说。何蓉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胡军先支付部分欠薪,并出具余款欠条,制定还款计划。

调解结束后,何蓉提醒李颖等人今后务工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注重掌握劳务关系、劳务报酬等证据,同时,也提醒胡军尽快收集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起诉,依法追索承建工程余款。

律师说法

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或劳务费会引发农民工欠薪纠纷。本案中胡军的身份是实际施工人,由于承包人、分包人层层拖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胡军如期完成了工程项目却拿不到工程款,无法按期支付工人工资,但这不能作为拖欠工人劳动报酬的理由。

工人与胡军之间系雇佣关系,雇佣人胡军必须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以后,实际施工人胡军可以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分包人主张权利追讨工程款,也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分包人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而发包人即开发商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胡军承担清偿责任。

C

省外务工因工致残

家乡律师千里驰援

吕华是宜宾市兴文县的贫困户,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吕华到广东省中山市一家新材料公司当上了一名冲压工。2020年1月8日,吕华在车间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右手食指,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51天。

2020年3月,中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该次事故伤害为工伤。2020年6月,吕华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九级。同月,新材料公司为吕华向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了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4万余元后,便再未赔偿过吕华任何费用,并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

吕华向兴文县法律援助中心驻广东省中山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援助。工作站快速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何招财办理此案。

何招财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吕华除了现在已经拿到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外,还应拿到新材料公司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新材料公司协助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新材料公司拒绝后,何招财多次为此案千里奔赴中山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近日,仲裁委做出裁决,新材料公司需支付吕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万余元。还需帮助吕华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万余元。

律师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农民工特别是在省外的农民工常常遇到一些法律困扰。我们提醒,省外川籍务工者要加强法律意识,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更要加强证据意识善于维权。

(文内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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