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责令周奎限期缴纳滞纳金的行政决定书
周奎,户籍地为原四川省江安县桐梓镇桐梓村小湾子组,现居住地江安县江安镇永壁巷统计局宿舍。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29197404084874。联系电话:13890972616。
你于2009年1月21日与原江安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你受让的江安县原桐梓镇踏水桥场镇宗地。出让土地面积8000平方米,土地出让金为2560000元,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滞纳金为6621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陆万贰仟壹佰元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缴纳该欠缴的滞纳金陆拾陆万贰仟壹佰元整。
二、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安县人民政府或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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