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检察院与市中院会签《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指南》
本报讯(记者 罗雯心)日前,经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2000元。
据悉,李某某在江安县怡乐镇附近的长江水域捕获了3条长江鲟。熊某为招待朋友吃河鱼,以70元一斤的价格购买了李某某捕获的3条长江鲟,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将李某某和熊某抓获。
“李某某、熊某的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给长江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江安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某、熊某等人赔偿经济损失321428.57元,用于增值放流,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全部支持,得到广大群众一致好评。
该起捕食长江鲟的案件是宜宾市充分运用《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的成果之一。
为持续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向纵深发展,不断规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市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了《审理指南》,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力促进长江上游生态保护修复和宜宾市生态文明建设。
据介绍,《审理指南》规范了有关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规定了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相关规定等。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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