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首例“同命同价”案件审结

四川法制报 2020-04-28 00:40 大字

本报讯(李玲 记者 李丹)近日,宜宾首例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的案件、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当事人将“秉公执法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了江安县法院。

1月20日,蒋某(农村户籍)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蒋某死亡。3月6日,蒋某父母等4人向江安县法院起诉。4月6日,江安县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保台州市分公司赔付原告4人各项经济损失费用共计619177.15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从原告起诉到案件判决,仅耗时一个月。

宜宾中院工作人员表示,宜宾首例同命同价案件的生效,标志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两类案件中受害者不再因户籍、经常居住地、经济来源不同,导致损害赔偿不同,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将得到最大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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