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万元 宜宾法院判决首例“同命同价”案

宜宾日报 2020-04-27 03:35 大字

本报讯(李玲)“感谢法院公正的判决!”近日,当事人蒋某将“秉公执法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了江安县人民法院曾法官手中。

据悉,这是江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作出的判决,这也是宜宾首例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的案件。

2020年1月20日,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江安县大妙乡街村方向沿半大路往江安县留耕镇半边山方向行驶,与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蒋某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蒋某的离世给生活在农村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作为家里主要经济来源的蒋某,上有两位年近六旬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一个六岁的女儿和一个二岁的儿子需要照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月6日,蒋某某等四人依法向江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月26日,开庭审理。4月6日,江安县人民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保台州市分公司赔付原告蒋某某等四人各项经济损失费用共计619177.15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自此,该案从原告起诉到案件判决,仅耗时一个月,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据悉,受害人蒋某系农村户籍,若按以往标准只能参照2019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以及按照农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9年12月31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明确在宜宾辖区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两金一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同命同价”的呼声越来越高,此前区分城镇与农村户口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使得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所得的赔偿数额相差之大,引起民众产生“同命不同价”的落差感。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宜宾首例同命同价案件生效了,这标志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两类案件中受害者不再因户籍、经常居住地、经济来源不同,导致损害赔偿不同。“同命不同价”已经成为过去,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将得到最大尊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得到最大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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