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法院 多举措推动环境保护

宜宾晚报 2019-06-12 11:50 大字

晚报讯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江安县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通过集中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集中审理、宣判的方式,推动环境保护。

当天上午,该院针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敦促3名被告人马某彬、刘某、陈某通过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的形式予以生态修复,在江安法院及畜牧水产发展服务中心的监督下,宜宾长江鲟巡护队和热心群众等参加此次活动,本次共放养鱼苗800余斤,共计18000元。

当天下午,江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彬、刘某、陈某三被告人的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审理查明,在2018年打谷子期间,被告人马某彬与刘某先后3次在江安县蟠龙乡绵溪河支流内采用电瓶等工具电鱼,捕获鲳条子两三斤,鲤鱼一条三四斤,草鱼、鲤鱼等约22斤。随后被江安县畜牧水产局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马某彬、刘某电鱼的绵溪河为自然水域,所电到的鱼均为野生鱼类。

3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提议去电鱼,随后,被告人陈某等人来到江安县铁清镇利水河新桥河段,陈某下河使用水电池、升压器等工具电鱼。当日22时许,陈某被江安县畜牧水产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场收缴鲫鱼、链鱼等共950克。被告人陈某电鱼的河段系长江三级支流,是江安县境内的天然水域,3月1日至6月30日系江安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渔期。

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彬、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产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捕捞水产品,破坏水产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修复生态环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据此对三被告人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彬、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自2017年江安法院首次探索恢复性司法以来,该院已经三次通过责令被告人对长江流域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向长江水域分别投放了价值12000元、15000元、18000元的各类鱼苗,对被损害的长江渔业资源进行恢复。万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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