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长江头,共护一江水 江阳法院 保护环境一直在行动
庭审现场
◎ 杨宗艳 刘密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明蓉 摄影报道
今年6月5日是第48个世界环境日,我国的宣传主题为“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昨日,江阳区政府、江阳区法院、江阳区环保局在江阳区法院内共同举办了主题为“家住长江头 共护一江水 美丽江阳 我是行动者”的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记者了解到,保护环境,江阳区法院一直在行动,不仅加强审判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和行为者,还延伸审判职能,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尽全力营造爱护青山绿水、人人参与环保的氛围。
电鱼破坏生态
获刑还得恢复渔业资源
昨日上午,江阳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内座无虚席,除了法官、检察官和被告外,还有自发或应邀前来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江阳区生态环境局代表、市钓鱼协会代表、渔民代表、学生代表、企业代表、媒体记者等。倪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在这里公开开庭并一审宣判。
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实施春季禁渔期间,倪某伙同他人(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宜宾市江安县井口镇井口码头长江干线水域,使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长江鱼类,被公安机关挡获,现场查获长江野生鱼类共计31条总重量3.19千克,以及电捕鱼工具一套。经四川省水产学校评估,倪某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2900余元。
案发后,江阳区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江阳区法院提起对倪某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倪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在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长江流域环境,造成了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请求判令倪某按照江阳区农业农业局出具的增殖放流方案,进行渔业资源恢复或者赔偿渔业资源损失2900余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倪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倪某须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渔业资源修复。逾期未履行修复义务,倪某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900余元。用于捕鱼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签名表达决心
宣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家住长江头,共护一江水; 美丽江阳,我是行动者!环境保护不在一人一时,而重在人人参与和长期坚持。昨日的活动共分两个部分,除了个案宣判外,还组织相关人员签名表达环保决心。
“虽然我是学生,但我也要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从我做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昨日的签名活动现场,来自佳德七中的学生代表首先上台表达了自己的环保观点。之后,到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江阳区法院干警、江阳区生态环境局代表、市钓鱼协会代表、渔民代表、学生代表、企业代表等也纷纷表达了自己保护环境的决心,并上台在签名墙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创新多措并举
尽力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一直以来,江阳区法院在环境保护方面相当重视,以一次次的实际行动,宣传倡导环境保护,尽全力帮助市民提高环保意识。
2017年1月12日,该院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同年7月8日,该院将行政庭调整为行政、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审理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3年来,该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各类案件45件,结案率93%。其间,刑事案件为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判处4件9人次有期徒刑;公益诉讼案件为恢复生态或支付修复生态的费用,已判决被告恢复生态或支付生态修复费用484900余元。
在环境保卫战中,江阳区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除加强审判严处破坏环境的行为和行为者外,还从自身做起,多措并举加大案内案宣传,延伸审判职能:每个“世界环境日”该院都要通过现场摆摊、发放宣传单等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同时该院通过“萤火虫”进校园活动进行环境保护宣传,让青少年学生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认识到破坏环境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行为,不但得到群众好评,还对环保意识淡薄的广大群众和企业业主产生了持久的警醒、震慑作用,特别对于修护长江生态环境、建立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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