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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 四被告人首次被判令“恢复”

宜宾日报 2017-07-31 01:31 大字

四被告人向长江水域投放各类鱼苗。 本报记者 陈根 摄

本报讯(钟丽)7月28日,江安县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生态修复放流活动在战备码头举行,破坏生态资源的4被告人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向长江水域投放了价值12000元的各类鱼苗,对被其损害的长江渔业资源进行恢复。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张某在江安县阳春镇鸡翅膀长江水域,采用禁止的高压电方式捕捞水产品1.55千克;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与其父在江安县井口镇红花村3组长江水域,采用禁止的高压电方式,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2.3千克;5月2日21时许至22时许,被告人罗某在禁渔期内在江安县江安镇洋码头村干鱼塘组淯江河段内,使用自制的电鱼机非法捕捞水产品4.178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根据“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江安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中,责令被告人对长江水域受损的渔业资源进行恢复,同时向县畜牧水产局发出了监督恢复的司法建议,并会同县畜牧水产局共同组织了本次司法介入生态恢复现场活动。

这次活动是恢复性司法机制首次在江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运用,也是恢复性司法机制在宜宾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的首次运用,从以往单纯打击刑事犯罪向打击与恢复并重司法理念转变,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赵良剑说,今后,宜宾两级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将认真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全市推广江安做法,一方面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在相关案件中,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扩大,从而达到惩罚与修复并重的目的,不断加强生态文明的建设保护力度,还人民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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