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禁渔期非法电鱼 被判刑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宜宾日报 2021-10-11 10:56 大字

本报讯(罗智菡)近日,珙县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赵某、杨某某被判处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2日21时30分许,赵某伙同杨某某到珙县沐滩镇南广河流域沐滩电站附近水域电鱼,赵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次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以禁用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其具体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有效遏制了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通过审理群众身边的案件,达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彰显了法院对生态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切实保障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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