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年骑车伤人共享电单车企业是否担责? 律师认为涉事企业未核实用户身份,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涉事企业未核实用户身份,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岁的聂鹏当时就是骑这辆共享电单车撞伤了老人。
车筐内标有“未满十六不骑车”的标语。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伍雪梅见习记者杜卓滨
面对儿子造成的车祸,宜宾市民聂伟(化名)认可交警部门作出的全责判定,但也认为松果出行与此事“脱不了干系”。
10月8日,聂伟向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讲述了13岁儿子聂鹏(化名)在宜宾市珙县县城扫码骑行松果出行旗下电单车,撞上六旬老人致其受伤的事故。
“我认为责任不应该全部由我们负,松果出行也要承担一定责任。”聂伟说,此前联系松果出行时,松果出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能帮忙联系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不赔付的话,他们也没办法。但家属认为,松果出行作为电单车出租方,在没有评估租借者实际能力的情况下,随意将电单车出租给16岁以下少年,存在管理上的纰漏。
松果出行则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上的问题。据该公司一位应姓负责人介绍,他们明确禁止16周岁以下人员使用电单车,并采取了多种手段阻止。
事件回顾
13岁少年骑行电单车致六旬老人受伤
10月8日晚,面对记者的采访,聂鹏还没从车祸的惊吓中走出来。据现场视频和目击者介绍,车祸发生后,他曾被吓晕。
“当时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突然一下就失去意识了。”时隔近1个月,再次回忆起9月12日发生的那场车祸,聂鹏仍心有余悸。
9月12日下午,聂鹏和表哥一起来到珙县巡场镇街心花园,他打开手机,用母亲信息注册的账号扫码开启了松果出行旗下的电单车,随后载着表哥往珙州国际方向行驶。
下午2时38分,聂鹏骑行至巡场镇新桥街0公里100米处时,将过街的六旬老人李薄(化名)撞倒,造成其左侧颧骨粉碎性骨折、左颞顶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
据聂鹏介绍,他们骑的电单车只供1人乘坐。“由于表哥不会骑车,所以我们共骑一辆,表哥坐在我前面。”他说,事故发生时,他的视线被表哥挡住了,没有看到过马路的李薄。
据了解,事发地邻近步行街,人流量较大,以松果出行为代表的共享电单车很多。
“没有人告诉过我骑车需要注意什么,平时也经常骑。”在聂鹏看来,使用松果电单车并没有多高门槛,“扫码就行了。只是很早以前要求我验证,我输入了妈妈的名字,再上传了她的身份证就通过了。”
当记者问是否需要人脸识别或别的验证时,聂鹏说,除了之前的验证外,都是“一扫就过”。
家长质疑
松果出行存在管理纰漏应共同担责
事故发生后,聂伟当天便从外地赶回,看望了受伤老人,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并主动垫付了老人的医疗费用。
据聂伟介绍,事故发生至今,老人住院医疗费、护工费已达1.5万余元,后续疗养康复还需要不少费用。“交警部门认定我儿子负全责,我没有异议,但我认为在这起事故中,松果出行作为电单车的租借方,应该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他说。
聂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为聂鹏未满16周岁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且驾驶非机动车未观察确保安全行车,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认定聂鹏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共享电单车的速度超过了自行车,远远不是未成年人能够掌控的。”聂伟说,事发后,他曾和松果出行一位应姓负责人联系,该负责人表示公司也没办法,可按流程,报保险进行理赔。
当聂伟按照松果出行的说法找到保险公司时却被告知,由于驾驶人员未满16周岁,不属于理赔范围。
松果出行已明确禁止16岁以下人员用车公司不应负主要责任
10月9日,记者在松果出行官方网站上看到,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在全国各县域运营共享电单车(松果电单车)及新能源汽车租赁(松果租车)等业务。
针对这起事故,松果出行应姓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不会负主要责任,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是骑行人员违规载人等行为。据其介绍,禁止16周岁以下人员用车一直是他们工作的重点,无论是使用前还是使用中,都采取了相关手段阻止。
“使用前需要实名注册,上传身份信息,进行面部扫描核实并发短信验证。”该负责人说,除了技术上的阻止外,他们每天都会派工作人员在路面上查看电单车使用情况,发现16周岁以下人员骑行时会当场阻止,并封禁相关账号。
记者在聂伟传阅的事故现场图片中看到,涉事车辆车筐内明确标有“未满十六不骑车”的标语。
律师观点
未核实电单车使用主体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聂鹏骑行共享电单车造成本次事故,引发人身损害,交警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其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故应由监护人承担事故的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聂鹏骑行电单车发生事故时未年满16周岁,而松果出行未对聂鹏电单车使用主体身份进行核实,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郭刚看来,松果出行从事电单车租赁业务,应对电单车使用主体身份进行严格核实,比如在每次扫码骑行时进行人脸识别,以核实使用主体是否为注册主体。“聂鹏使用其母亲身份信息进行了注册,此后仅需扫码就可使用电单车,存在巨大安全隐患,而松果出行未对此采取任何有效的管理手段,存在一定过错。”他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松果出行也应对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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