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与婆家争房产对簿公堂 法官这样判
□李玲 吴仪
近日,珙县法院对一起继承纠纷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判决雷某某生前所购的房屋应按照遗产予以分割。
经审理查明:被告雷动某、余某某生育大儿子雷某某、二儿子雷某。大儿子雷某某与原告傅某某系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期间,2015年9月4日生育一女雷某曦。2016年4月27日,雷某某与傅某某在珙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
2019年10月23日,雷某某在四川省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成都天府某生物医学产业加速器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标段做工时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雷某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有:父亲雷动某、母亲余某某、妻子傅某某、女儿雷某曦。
2014年5月,雷某某购买位于上罗镇庄家村聚居点的5-1的房屋并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并分三次支付集资建房款122000元。雷某某去世后,其母余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支付集资建房尾款20000元。该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原、被告双方均未装修入住。另查明,雷某某去世后,婚生子女雷某曦随原告傅某某生活。
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雷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死亡,继承开始,雷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亲雷动某、母亲余某某、妻子傅某某、女儿雷某曦。由于被继承人雷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其个人遗产由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按照均等的份额进行分割。其集资建房协议购买位于珙县上罗镇庄家村聚居点5-1的房屋,由于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不宜对该房屋的产权作出认定,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将雷某某支付的购房款项可以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雷某某生前集资建房协议购买的位于珙县上罗镇庄家村聚居点5-1的房屋归被告雷动某、余某某所有,被告雷动某、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傅某某35750元,支付雷某曦10750元;驳回原告傅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的关键点是傅某某、雷某曦能否继承雷某某的房产及所继承的份额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该案中,雷某某没有留下遗嘱,也未有遗嘱抚养协议,对于其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综上,珙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生活中与遗产相关的纠纷往往引发不少家庭矛盾,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民法典中对继承权进行了“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的范围,建议:可以早立遗嘱,避免家人卷入遗产纠纷,按自己意愿分配财产。
以案说法
新闻推荐
宜宾市危险废物处置(一期)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珙县华洁危险废物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危险废物处置(一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根据《环境影响评...
珙县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珙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