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法院 集中审理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本报讯(珙县法院)非法捕捞会对地区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更好地保护珙县环境,10月13日,珙县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集中审理了2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周某某、戴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并被判处承担生态修复费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某某被判处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戴某某先后多次携带禁用渔具刺网到珙县上罗镇小地名杨滚滩附近的南广河河段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周某某还曾在该河段捕获了一条重约十斤的鲤鱼。被告人周某与其父亲杨某某携带自制电鱼工具到自家农田电黄鳝后,又到王家镇青山村青山河电鱼,后被民警现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周某某、戴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以禁用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4人的具体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集中审理,有效遏制了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通过审理群众身边的案件,达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彰显了法院对生态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切实保障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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